奖学金是学院为表彰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而设立的专项经费,每学期评定一次。
一、学生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义务劳动和各种社会工作。
2、遵纪守法,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好学,专业学习成绩优秀,要求参评必修课科目无不及格记录。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
5、评定学期内未受过行政及党团组织纪律处分。
6、评定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分在75分及其以上,同时综合素质测评扣分项总分不超过10分。
二、奖学金评定的等级、比例和金额
1、等级与比例
甲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乙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丙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0%评定。
学生学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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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等奖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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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等奖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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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等奖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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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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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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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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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元/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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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元/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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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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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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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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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项奖学金奖励金额根据所交学费额度核定
三、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
1、评定时间:原则上在学期开始后第六周前完成,前五周完成成绩统计、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奖学金的评比、年级办公室及院(系)意见的鉴定等工作,第六周星期一前报学生工作处。
2、院(系)学生科、年级办公室按学院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予公示。
3、奖学金以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为依据评定,无学习考试成绩的学期不进行奖学金评比。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当学期总学分。
4、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必须保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示不得少于两次,每次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5、院(系)填写《泸州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比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发放名单报学生处审核,随报《泸州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备案表》。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再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发放。
四、奖学金支出项目
包括:学院“创先争优”活动受表彰的“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奖励经费、优秀毕业生、学风建设先进单位与个人表彰经费。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