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的综合考评,其分值作为每学期评定奖学金和各类评优的依据之一,综合测评的总积分作为毕业时推荐就业和攻读研究生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由基本分、加分项、扣分项组成。每学期测评得分在75分及其以上,同时扣分项不超过10分者,方可参加奖学金评比。
二、测评内容
第三条 基本分为70分,按以下七项内容计分,每项分优、良、中
三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表现差者可计5分以下。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识大体,顾大局,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字报等活动。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批评、制止违法违纪的人和事。
4.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课堂纪律好。
5.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完成党、团、学生会及班委交给的任务。
6.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谦虚俭朴,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维护公共秩序。
7.培养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讲究卫生,不酗酒。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加分项按以下内容加分:
1、对各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工作成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担任班长、团支书及其以上学生干部的,考核为优秀的加6-7分,良好的加4-5分,合格的加3-4分,不合格的加0-2分;担任班委、团支委、各部委员、寝室室长的,考核为优秀的加4-5分,良好的加2-3分,合格的加1-2分,不合格的加0-1分。校级学生组织干部成员、社团干部(社长、副社长),每学期期末由学院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工作成效等级,对考核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统一审定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处书面通知所在院(系),各院(系)按学生处通告的学生考核等级进行相应加分,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及其以上学生干部、社团干部加分标准同班长及其以上干部;校级学生组织各部委员或干事加分标准同班委、团支委。若有异议应报学生处。
2、积极参加校、院(系)、年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和青年志愿者等活动,经组织者确认表现突出或成绩显著者,加0.5-2分。
3、凡被评为校级或院(系)级文明寝室,该宿舍每人每次加1分(校级)或0.5分(系级)。
4、凡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拾金不昧,表现突出受到校、院(系)或相关单位表彰、表扬者,加2分(院系外)或1分(院系内)。
5、凡个人在校、市、省或全国公开出版刊物,核心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学术论文者,每篇分别加2分、4分、6分。发表普通新闻稿件和文章者,每篇分别加0.5分、1分、2分。
6、凡英语过级统考(主要指专科三级、本科四级统考)通过者,一次性加2分,成绩优秀者再加1分(指三、四级80分以上或专科通过四级、本科通过六级统考)。通过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分别加0.5分(一级)、1分(二级)、1.5分(三级)。
7、在省级以上比赛中个人获得前六名者,按名次加16分、12分、8分、6分、5分、4分,参加比赛的队员、裁判员每人次加3分;在校、市级比赛中个人获得前六名者,按名次加10分、8分、6分、4分、3分、2分,参加比赛的队员、裁判员每人次加1分。
8、凡获校、市、省级以上体育、文艺团体项目比赛前三名者,每人按等级加分:校级加3分、2分、1分;市级加6分、4分、2分;省级加10分、8分、6分。参加者,校级加0.5分;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
第五条综合素质测评的扣分为20分(扣分超过20分者,以20分计),按以下内容进行:
1、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字报或有其它违法行为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视为不及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2、凡未经请假而缺席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会议者,每次扣3分。
3、凡违反校规校纪或文明行为规范,受校、院(系)通报批评者扣5分,受警告处分者扣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1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18分;凡因违反党团纪律,受党团内通报批评者扣5分,受警告处分者扣8分,受严重警告者扣1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15分,受留党团察看处分者扣18分,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扣20分。
4、凡宿舍脏、乱、差,受通报批评者,每次该宿舍每人扣2分(校通报)或1分(系通报);未请假而私自在校外留宿者,每次扣5分。
5、经核实,每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或早退每次扣0.5分;无故不参加校、院(系)、班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含早操)。
6、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规程造成事故或损坏设备者酌情扣5-10分。
三、综合测评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综合素质测评由各年级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测评。各年级办公室必须依据测评的项目建立日常的考评制度,详细登录记载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并定期进行公布。
第七条测评机构设置:班测评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纪检委员和两名非干部同学代表组成,负责本班同学的测评记分工作;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由年级团总支书记处、学生会主席团和各部部长组成,负责对各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复查;各测评组组长由年级办公室指定。
第八条测评的程序:
1、制定上学期综合素质测评考核表。每学期开学初,各年级应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上学期综合素质测评考核表,列出完整的加减分项目。
2、学生自评。自评分是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每位同学必须如实填报自己的加减分项目。
3、班级测评。班组测评小组对同学进行测评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尽量尊重同学的自评分,做到严肃、认真、公平、公正;
(2)每个测评小组成员对测评对象逐项严格打分,但小组成员必须回避对本人的测评;
(3)去掉最高、最低分后计平均分;
(4)加分必须附证明(担任年级内部学生干部加分除外),扣分必须有依据。
4、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复查。最后经过年级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向全年级学生公布综合测评总成绩第一榜,学生在三天内可以提出意见,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第二榜。
第九条学期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学生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凡发现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另外在其总分中扣5分。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