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依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院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应当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第三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要高度重视辅导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二、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学生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和经常性管理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认真做好学生党(团)总支(支部)的组织、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抓好学生会、学生社团及各项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心理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特别是做好重点人的思想转化、心理健康辅导工作,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和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五)抓好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做好学生干部的选配、教育管理和使用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六)抓好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工作。做好校外实习、见习生的教育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实习生的中期考核;
(七)做好新生的接待、报到工作,配合搞好新生入学教育、军训等工作;
(八)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奖(助)学金的初审、整理、汇总及上报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学费的收缴工作;
(九)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做好毕业生教育、档案整理、离校等服务保障工作;
(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公寓住房的分配、调整工作,管理好本队学生住房的营产营具及设施;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师生1: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各学院按师生1:60的比例配备兼职辅导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要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中共党员,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新招聘的辅导员试用期为一年。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聘任、考核,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助理班主任由各学院组织选聘,主要从高年级学生干部中聘任。
四、培养与发展
第九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条 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定期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有计划、分批次进行系统的政治思想、行政管理和业务知识培训及组织考察进修。对每年新进的辅导员举办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泸州医学院辅导员上岗证》。
第十一条 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对于中级以下(含中级)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适当考虑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业人才,积极采取措施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积极支持辅导员中的骨干力量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同时也鼓励其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并向职业化方向发展。
第十三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学院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学校选拔各级领导干部,重视其辅导员经历。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必要的保障。在学生区设辅导员办公室和值班室,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需办公设施。在岗位津贴、通信话费和同餐补助上,适当给予补贴。
五、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管理,实行党政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对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学院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辅导员调出、调入,须经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党委审核,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辅导员考核细则,建立辅导员工作和业务学习档案。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小组,由校领导,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组成,对辅导员的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院和学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校级“优秀辅导员”的评选工作,每年一次按20%进行评选表彰,对获得校级“优秀辅导员”称号者,由学校党委进行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作为推荐省级和教育部“优秀辅导员”评选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获得校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称号者,可作为提前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的处分或组织调整: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综合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因个人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
(五)其他应受到处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辅导员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处分适当。符合第十八条条件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处分或组织调整。
公共卫生学院辅导员考核细则
辅导员是学院行政管理干部和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为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管理,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其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学生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其中“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等;“能”主要包括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和特殊问题的能力等;“勤”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等;“绩”主要包括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等。
二、考核方式
考核按照“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评定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院和学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时间一般定在当年12月。辅导员在其岗位上未满一年者不参加考核,由学院鉴定。
三、考核程序
(一)严格按照学生工作部每年制定并印发的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和通知,明确考核要求。
(二)辅导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照考核标准进行工作总结和自我评定,填写《辅导员考核自评表》(附表一)。
(三)学生工作部组织被考核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采用无记名方式对辅导员进行测评,填写《辅导员考核学生测评表》(附表二)
(四)学院党委根据辅导员述职报告、实际工作表现对辅导员进行考核,填写《辅导员考核学院测评表》(附表三),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校考评小组对辅导员进行考核,填写《辅导员考核测评表》(附表四)。
(六)学校考评小组按照本人自评占10%,学生评议占20%,学院考核占35%,学校考核占35%的比例进行测评汇总。
(七)将测评结果报学校党委审核。
(八)辅导员的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辅导员评优、晋升职称职务、津贴发放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
(一)考核等级。按照考核得分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测评在90分以上者(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者(含80分)为良好,70分以上者(含70分)为称职,60分以上者(含60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二)对一次考核不称职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者,给予扣发校内津贴及必要的纪律处分,性质特别严重者,应予解聘。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辅导员为不称职
1.政治导向错误,在校内外引起较坏影响的;
2.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3.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4.因工作不到位或失职发生严重责任事故。
附表一:《辅导员考核自评表》
附表二:《辅导员考核学生测评表》
附表三:《辅导员考核学院测评表》
附表四:《辅导员考核测评表》